王陽[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王陽[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王陽,男,漢族,1957年2月出生,陝西省合陽縣人,中國共產黨員,1975年8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曾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7年5月31日, 因受賄、破壞選舉案,獲刑16年半,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5年08月-1978年09月,遼寧省大窪縣榆樹農場知青

1978年09月-1979年09月,鞍山市玻璃廠工人

1979年09月-1983年08月,遼寧大學哲學專業學習

1983年08月-1984年01月,鞍山市幹部進修學院教師

1984年01月-1985年10月,鞍山市委辦公廳綜合處幹事

1985年10月-1986年12月,鞍山市委辦公廳秘書

1986年12月-1988年03月,鞍山市委辦公廳秘書(副處級)

1988年03月-1990年02月,鞍山市政府信息辦公室主任

1990年02月-1993年08月,鞍山市冶金工業局黨委副書記

1993年08月-1993年11月,鞍山市政府政研室主任

1993年11月-1994年05月,鞍山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

1994年05月-1996年06月,鞍山市舊堡區委書記(1993年09月-1996年03月,在東北大學管理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1996年06月-1999年03月,鞍山市千山區委書記

1999年03月-1999年09月,鞍山市委秘書長(1996年09月-1999年06月,在遼寧大學國民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1999年09月-2003年04月,鞍山市委常委、秘書長

2003年04月-2004年08月,鞍山市委副書記

2004年08月-2007年02月,遼寧省委副秘書長(正廳級)

2007年02月-2008年02月,遼寧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遼寧省委副秘書長(正廳級)兼省委政研室主任

2008年02月-2009年01月,撫順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9年01月-2010年08月,撫順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0年08月-2011年01月,鞍山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1年01月-2012年01月,鞍山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2年01月-2013年01月,阜新市委書記

2013年01月-2016年03月,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3月1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陽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3月25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陽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6年4月28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阜新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接受王陽辭去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王陽的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王陽的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相應終止。

依法雙開

2016年6月2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王陽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陽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背組織原則,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違規在工作安排、職務升遷方面為其女兒謀取利益;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拉票賄選問題涉嫌破壞選舉犯罪。

王陽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陽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6年6月7日,據最高檢訊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陽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7年4月7日, 據最高檢官網訊息,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陽涉嫌受賄、破壞選舉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大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大慶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陽利用其擔任撫順市人民政府市長、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阜新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職權實施破壞選舉行為,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破壞選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4月21日,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陽受賄、破壞選舉一案。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6年底至2013年1月,被告人王陽利用擔任撫順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鞍山市委副書記、鞍山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阜新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獲選省人大代表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291萬餘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王陽為當選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利用擔任中共阜新市委書記等職權和影響,採取給予財物、打招呼等方式拉票賄選,破壞正常選舉活動,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破壞選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陽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陽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王陽的親屬、全國、黑龍江省、大慶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5月31日,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陽受賄、破壞選舉一案,對被告人王陽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萬元,以破壞選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王陽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用於破壞選舉犯罪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底至2013年1月,被告人王陽先後利用擔任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鞍山市委副書記、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及中共阜新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建設、職務調整、當選人大代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291萬餘元。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王陽為當選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採取給予人大代表財物的方式進行拉票,並利用擔任中共阜新市委書記等職權和影響,直接或通過他人向人大代表打招呼等方式拉票,其拉票、賄選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賄賂、打招呼等手段破壞選舉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破壞選舉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鑒於王陽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全部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